(2017)陕04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董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365号原告:崔某某,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董某某名下的陕AH9H**号车辆,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董某某名下的陕AH9H**号���辆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丹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