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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宇鸽与西安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鸽,西安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宇鸽,女,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宇鸽与被执行人西安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雁劳仲案字[2016]95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西安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向本院履行案款12097.24元(包含执行费8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12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