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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靳正和与崔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正和,崔正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6008号原告:靳正和,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崔正宏,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靳正和与被告崔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正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正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正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5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乡,相互认识,关系很好。自2011年起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开办装潢公司。2011年借款10000元、2012年借款30000元、2013年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分5。2013年3月7日,崔正宏分别转据,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3年年底结清。自2014年年初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期避而不见、躲避债务,将近四年。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被告崔正宏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乡。自2011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3年3月7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500元未还,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5%,承诺2013年年底结清。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原告遂起诉来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崔正宏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诉讼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为此垫付公告费400元,送达民事判决书仍需支付公告费4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正宏多次向原告靳正和借款合计6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70500元,并自2013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崔正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因此产生的公告费800元由其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正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靳正和借款本息70500元并自2013年3月8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崔正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靳正和公告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5元,由被告崔正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 燕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人民陪审员  黄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