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华乾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乾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77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乾安,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诸葛莹,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674号起诉书、婺检公诉刑变诉〔2016〕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华乾安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乾安及辩护人诸葛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华乾安伙同龙某2(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泸州市入户盗窃8起;2016年3月,被告人华乾安伙同邱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金华市区入户盗窃3起;涉案财物共计40401.4528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乾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坦白。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华乾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诸葛莹提出,被告人华乾安自愿认罪,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华乾安伙同龙某3(2001年4月21日出生,另案处理)来到四川省泸州市实施盗窃。被告人华乾安负责寻找小区,将龙某3带至小区并指使龙某3进入小区盗窃,后被告人华乾安在百子图广场接应,窃得的财物由被告人华乾安保管。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0日18时许,龙顺彬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颂半岛18号楼2单元102室即被害人陈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窃得瑞玛仕牌手表1块、戒指3个、手链3根、项链2根、小米4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70元),后逃离现场。2.2015年10月20日晚,龙顺彬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颂半岛2号楼3单元101室即被害人叶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后逃离现场。3.2015年10月20日晚,龙顺彬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颂半岛22号楼5单元102号即被害人闵某的住处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4.2015年10月23日18时许,龙顺彬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立·墨香苑1号37幢1单元3号即被害人罗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钻戒3枚、铂金戒指1枚、钻石项链1条、铂金项链1条、钻石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银项链吊坠1条、银手镯1对、苹果4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5.2015年10月23日晚上,龙顺彬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诺小区29栋3单元25号即被害人夏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窃得铂金项链3根、黄金项链1根、黄金手链1根、苹果ipadair2平板电脑一只(价值人民币2580元),后逃离现场。6.2015年10月23日18时许,龙顺彬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立·墨香苑1号43幢1单元1号即被害人李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窃得一只尼康单反相机(价值人民币840元)、1部苹果ipad2(价值人民币440元)、黄金手镯1只,后逃离现场。7.2015年10月24日晚上,龙顺彬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鹿港小镇8号3单元26号即被害人先贵英的住处实施盗窃,窃得1只苹果ipad(价值人民币110元)、苹果专用键盘1个、24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计152.4元),后逃离现场。8.2015年10月24日20时许,龙顺彬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鹿港小镇8号1单元3号即被害人伍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窃得黄金项链1根、白金项链1根、马型吊坠1个、钻戒2个、白金手链1根、玉质平安扣1个、玉质玉符4个及现金人民币20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阿某”出资让被告人华乾安与邱某(2002年8月25日出生,另案处理)盗窃。2016年3月17日,华乾安伙同邱某来到金华市区。2016年3月18日中午12时许,华乾安乘坐出租车至金华市区当代华府小区和保集半岛小区踩点,当日19时许,华乾安将丘俊金带至兰溪街和和信路路口,指使邱某进入踩点小区盗窃。具体事实如下:9.邱某爬窗进入当代华府小区悦庭12幢1单元101室即被害人吴某1的住处实施盗窃,盗得第四套5元人民币3张、第四套10元人民币11张、第三套5元人民币1张、第三套10元人民币1张、第二套1元人民币1张、3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计193.88元)、240港元(兑换成人民币计199.99元)、10澳元(兑换成人民币计49.48元)、100欧元(兑换成人民币计732.53元)、9500泰铢及现金人民币1875元(其中9张连号100元钞票、9张连号50元钞票、16张连号20元钞票、18张连号10元钞票、25张连号1元钞票),金手镯1只,金耳环1对,其中金手镯和金耳环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10.丘俊金爬窗进入当代华府小区和庭3幢1单元102室即被害人雷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11.丘俊金爬窗进入保集半岛小区C1幢2单元102室即被害人金某的住处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在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金某发现并抓住。综上,被告人华乾安共盗窃作案11起,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华乾安在金华市婺城区金豪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华乾安处扣押的第四套5元人民币3张、第四套10元人民币11张、第三套5元人民币1张、第三套10元人民币1张、第二套1元人民币1张、30美元、240港元、10澳元、100欧元、9500泰铢及现金人民币1875元发还被害人吴某2,将从被告人华乾安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450元发还被害人雷某。公安机关从龙某3处扣押平板电脑3台、手机3个、手表3个、数码相机1个、疑似玉质挂件3个、100张连号面额一元的人民币、100张连号面额五元的人民币、65张连号面额五十元的人民币、8张尾号为0036的人民币、9张尾号为7700的人民币、2张面额一百元的人民币、2张面额二十元的人民币、6张面额十元的人民币、17张面额五元的人民币、2张面额二元的人民币、1张面额五角的人民币、3张人民币分币、100元港币、30元澳门币、28美元、1枚一元硬币、充电器1个、耳机1个等,其中将100张连号面额一元的人民币、100张连号面额五元的人民币、65张面额五十元的人民币及3个疑似玉质挂件发还被害人伍某,将24美元及一个ipad发还被害人先贵英,将一部苹果4S发还被害人罗某,将一只瑞玛仕牌手表、一只小米4手机发还被害人陈某,将一个尼康牌相机发还被害人李某,将ipadair2平板电脑一只发还被害人夏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华乾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叶某、闵某、罗某、夏某、李某、先贵英、伍某、雷某、金某、吴某1的陈述,证人邱某、龙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搜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华乾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乾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华乾安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华乾安自愿认罪,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乾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华乾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小 飞人民陪审员 田 建 平人民陪审员 龙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洪欣怡?附赔偿清单:被害人被告人应退赔财物吴荷仙金手镯1只、金耳环1对雷秀丽人民币150元陈竞舟戒指3个、手链3根、项链2根叶勇文人民币3500元罗云西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钻戒3枚、铂金戒指1枚、钻石项链1条、铂金项链1条、钻石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银项链吊坠1条、银手镯1对夏小琴铂金项链3根、黄金项链1根、黄金手链1根李泽坤人民币440元及黄金手镯1只先贵英苹果专用键盘1个伍维玉黄金项链1根、白金项链1根、马型吊坠1个、钻戒2个、白金手链1根、玉质玉符2个及现金人民币16150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