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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与卢可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卢可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602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莲瑶碧桂园综合楼二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5555956857。负责人:陈宇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华,该公司凤凰管家。被告:卢可冲,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与被告卢可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李兰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