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邱振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38号之一被执行人:邱振勇,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振勇尚在服刑,且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