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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汉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李坤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李坤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03民初306号原告:陈汉江,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苍梧县,委托代理人:邓杰雄,广东杰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三路六号之一市微波局第2、3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63810415P。负责人:叶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敏仪,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坤洪,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陈汉江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李坤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杰雄、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敏仪、被告李坤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8时25分许,被告李坤洪驾驶陕E×××××号自卸低速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国道××湖区新港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与由原告陈汉江自西向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汉江受伤的交通事故。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坤洪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陕E×××××号自卸低速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汉江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碾压不完全性撕脱离断伤。广东明镜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陈汉江右手碾压不完全性撕脱离断伤右拇指、食指、中指功能完全丧失占双手丧失功能30%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2、陈汉江的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15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72197.33元,要求被告李坤洪对保险公司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330000元给原告陈汉江,原告同意将上述款项支付到其开立的肇庆市鼎湖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账号62×××19、户名陈汉江)。二、原告陈汉江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纠纷了结,各方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追究对方责任。三、本案受理费35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汉江承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德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