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召秀与重庆德昌矿业集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召秀,重庆德昌矿业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召秀,女,1967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重庆德昌矿业集团。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0000009092。法定代表人:黄德清,经理。谭召秀与重庆德昌矿业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230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召秀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4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德昌矿业集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送达扣留裁定,于2017年5月22日将执行人重庆德昌矿业集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任何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8450元。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扣留的被执行人的补偿资金也因需要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