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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段燕飞与杨兴俊、冯丽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兴俊,冯丽娟,段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兴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丽娟,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杨兴俊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段燕飞,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猇亭区。再审申请人杨兴俊、冯丽娟因与被申请人段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兴俊、冯丽娟申请再审称,其于2013年12月30日向段燕飞出借10万元,本案争议的9万元系偿还该笔借款。原判决认定其向段燕飞借款9万元的事实错误,认定双方争议的10万元系另一法律关系,对其当庭提出的反诉作另案处理,程序违法。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段燕飞主张9万元借款及利息,提供了银行流水、借款协议,该证据能够与双方陈述相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段燕飞向杨兴俊提供9万元借款的事实。杨兴俊提出其2013年12月30日向段燕飞出借10万元,本案争议的9万元系段燕飞偿还此借款,仅提交了银行流水,原审认为段燕飞是否向杨兴俊借款10万元系另一法律关系,杨兴俊可以另案向段燕飞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且杨兴俊现已另案起诉,法院已受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杨兴俊、冯丽娟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综上,杨兴俊、冯丽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兴俊、冯丽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