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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卢朝伟与河北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朝伟,河北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561号原告:卢朝伟,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余淑君,系卢朝伟之母。委托代理人: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煤医道15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凤艳、马静,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朝伟与被告河北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管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朝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朝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卢朝伟负担。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