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某、施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7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施某,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中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钱冬根审判员 漆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