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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艳兵诉张卫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祥,朱建华,朱艳文,朱艳兵,张卫国,张敏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39号原告:陈贵祥。原告:朱建华。原告:朱艳文。原告:朱艳兵。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阶华,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国。委托代理人刘奇,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敏敏。原告陈贵祥、原告朱建华、原告朱艳文、原告朱艳兵与被告张卫国,第三人张敏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湘05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卫国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5民终1679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2017年2月7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夏月星、人民陪审员朱捷泉、陈雅琴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贵祥、原告朱建华、原告朱艳文、原告朱艳兵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国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祥、原告朱建华、原告朱艳文、原告朱艳兵撤回对被告张卫国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原告陈贵祥、原告朱建华、原告朱艳文、原告朱艳兵承担。审 判 长  夏月星人民陪审员  朱捷泉人民陪审员  陈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尹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