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贺俊与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俊,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贺俊,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执行的贺俊申请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90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院夏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