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曾国洪、广州市众安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华,曾国洪,广州市众安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504号原告:刘清华,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曾国洪,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广州市众安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白云大道南1077号之九。法定代表人:谢尚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路584号。负责人:何安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东南面、5层。负责人:李应雄。原告刘清华诉被告曾国洪、广州市众安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清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华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原告刘清华承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政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