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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少锋、李红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少锋,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财保5号申请人:邢少锋,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现住河北省内丘县。被申请人:李红霞,女,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内丘县,现住河北省内丘县。申请人邢少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红霞的银行存款277128元或其名下位于内丘县博德常盛源小区2幢楼1单元401号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需进行诉讼。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特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借据、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并以自己位于河北省内丘县博德常盛源小区2幢楼1单元402号房产一处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少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红霞名下的银行存款277128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二、对申请人邢少锋位于河北省内丘县博德常盛源小区2幢楼1单元402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906元,由申请人邢少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