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罗细云与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尚庄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细云,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尚庄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098号原告:罗细云,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尚庄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960525535。法定代表人:万剑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细云诉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尚庄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细云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尚庄煤矿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细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细云负担。审判员 甘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