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秦晓与天津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天津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819号原告:秦晓,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14608X。法定代表人:杨扬,执行董事。原告秦晓诉被告天津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秦晓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