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德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财保4号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大营房延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68892822Q。法定代表人:李豫。被申请人: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注册号650000039002048。法定代表人:邱庄。被申请人:新疆瑞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法定代表人:卞孝金。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金融公司)与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新疆瑞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公司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德矿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庆红审判员 刁 杰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喜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