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齐星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星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15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星星,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2012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星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闽07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齐星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齐星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星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齐星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齐星星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星星撤回上诉。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甘代兴审判员 叶仲铭审判员 刘新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