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松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松林,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8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松林,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晋松林、李春银行账户余额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