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村宫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赖嘉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村宫溪股份合作经济社,赖嘉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166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村宫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黄伟初。委托代理人:杨波,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启健,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嘉林,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列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村宫溪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5.12元,财产保全费1067.56元,合计231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嘉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