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国宏与贾志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宏,贾志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617号原告:刘国宏,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董洋,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志远,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地址:易县金台西路190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6层61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宏与被告贾志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国宏负担。审判长 韩 英审判员 耿志芳审判员 杨艳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亚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