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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广德杰与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杰,北票和尚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67号原告:广德杰,男,汉族,1951年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董事长。被告:吕凤君,男,52岁,汉族,住北票市。原告广德杰与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广德杰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王学华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杭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