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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双涛与韩雪冬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双涛,韩雪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000号申请人:董双涛,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雪冬,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董双涛与被申请人韩雪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双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雪冬价值55万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双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韩雪冬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A3#楼1303室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子全审 判 员  段鸣涛人民陪审员  水万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