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执行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静,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管理费5508元、单元门维护费37元、案件受理费24元、执行费50元,合计56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54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6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54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行员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凡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