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屯市九州兴城商贸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市九洲兴城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北屯市九洲兴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波,经理。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屯市九洲兴城商贸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屯市九洲兴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0300元、承担执行费8803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49103元。二、解除对被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工程款2064198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韩新民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冉隆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