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党照与蒋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党照,蒋彪,杨济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549号原告:王党照,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被告:蒋彪,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杨济铷,女,35岁左右,住址同上,系被告蒋彪之妻。原告王党照与被告蒋彪、杨济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党照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党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党照撤诉。本案受理费29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王党照负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