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91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米某某,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起计算,以3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本息止);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奥迪Q3(车牌号:冀A×××××)的拍卖变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7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于2016年2月26日连本带息叁万伍仟元整(35000)一次还清,以奥迪车Q3(车牌号:冀A×××××)作抵押。借款人:米某某。借款时间:2015年12月27日”。出具���条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元借款,但2016年2月26日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并且在原告催要时,还对原告进行威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米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称被告米某某借款30000元,并提供2015年12月27日被告所写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刘某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于2016年2月26日连本带息叁万伍仟元整(35000)一次还清,以奥迪车Q3(冀A×××××)作抵押。借款人:米某某。借款时间:2015年12月27日”。并于当日给被告现金3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提供:1、30000元欠条,证明借款事实及约定了利息、用被告车做抵押的事实;2、手机通话录音及摘要,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及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3、证人(原告之夫刘保龙)证言,证明与原告一起去给被告送30000元借款的事实;4、短信截图,证明被告威胁过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欠条、手机通话录音、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案原告出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被告应予偿还。关于利息,欠条约定“于2016年2月26日连本带息叁万伍仟元整(35000)一次还清”为自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两个月的利息500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在被告所写的欠条中约定被告以其奥迪车Q3(车牌号:冀A×××××)作抵押,但未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原告主张对被告抵押的奥迪Q3(车牌号:冀A×××××)的拍卖变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之诉请不作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驳回原告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雅丽人民陪审员 康明霞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晓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