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891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住所地: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一号附26.23号。负责人:吴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