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成光、汪小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成光,汪小妹,郝朝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46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1448088B。法定代表人:宋建明。委托代理人:王天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成光,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汪小妹,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郝朝非,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成光、汪小妹、郝朝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颜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明确告知本院不予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