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金平诉谢长华、王娟、赵子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平,谢长华,王娟,赵子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104号申请人:姚金平,女,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被申请人:谢长华,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生。被申请人:王娟,女,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被申请人:赵子岩,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姚金平诉被申请人谢长华、王娟、赵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58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长华、王娟、赵子岩的银行存款34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