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王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王建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34号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代表人:李伟华,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系该清理整顿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青,男,1953年9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王建强,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被告王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