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唐义忠与沈银华、陈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忠,沈银华,陈向红,池州市银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595号原告:唐义忠,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沈银华,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陈向红,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银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湖光苑小区9幢1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义忠与被告沈银华、陈向红、池州市银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义忠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唐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沈银华、陈向红、池州市银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