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安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安臣,洛阳左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崔歌,任安龙,刘钢,袁英丽,崔应雷,杨丽霞,刘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53号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被申请人:任安臣,男,汉族,1986年10月01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洛阳左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沙广场售楼部一层东侧三间。法定代表人:崔歌。被申请人:崔歌,女,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任安龙,男,汉族,1978年0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刘钢,男,汉族,1968年0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袁英丽,女,汉族,1969年03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崔应雷,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杨丽霞,女,汉族,1972年0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刘芳芳,女,汉族,1987年0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任安臣、洛阳左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崔歌、任安龙、刘钢、袁英丽、崔应雷、杨丽霞、刘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安臣、洛阳左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崔歌、任安龙、刘钢、袁英丽、崔应雷、杨丽霞、刘芳芳银行存款172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172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安臣、洛阳左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崔歌、任安龙、刘钢、袁英丽、崔应雷、杨丽霞、刘芳芳存款172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