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解创创、朱相军等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创创,朱相军,余姣,仝景云,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97号原告:解创创,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原告:朱相军,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余姣,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义马市。原告:仝景云,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胡滨区。被告:陈涛,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千秋西路府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创创、朱相军、余姣、仝景云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创创、朱相军、余姣、仝景云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解创创、朱相军、余姣、仝景云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