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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春花与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花,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404号原告李春花,女,汉族,1994年3月2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春花与被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春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花撤回对被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春花负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继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