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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斌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煤化实业集团医疗中心、陕煤化实业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煤化实业集团医疗中心,陕煤化实业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斌,女。委托代理人张同洲,男。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煤化实业集团医疗中心。被执行人陕煤化实业集团。张斌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煤化实业集团医疗中心、陕煤化实业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煤化实业集团医疗中心、陕煤化实业集团未自觉履行义务,张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煤化实业集团医疗中心、陕煤化实业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斌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变更为张斌本人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斌享受1996年9月到2014年8月所交统筹、住房基金等各项待遇;恢复申请执行人张斌的上岗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但本案申请执行要求的1、2项被执行人不明确,且执行标的不明确,其所要求的第3项该案判决中未判决,对申请执行人张斌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