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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士松、马春兰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士松,马春兰,梁士臣,张玉和,梁坡勋,李生华,陈全梅,梁保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士松,男,生于1949年8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兰,女,生于1950年6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梁士松的妻子。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之怀,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梁庄村梁庄**号。身份证号码:4113291986********。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110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士臣,男,生于1950年1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和,女,生于1952年3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梁士臣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坡勋,男,生于1962年3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生华,女,生于1963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梁坡勋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梅,女,生于1938年6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保林,男,生于1941年12月16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系陈全梅的丈夫。被上诉人陈全梅、梁保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勋,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梁庄村梁庄***号。身份证号码:41132919867********。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增堂,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1010760082。上诉人梁士松、马春兰与被上诉人梁士臣、张玉和、梁坡勋、李生华、陈全梅、梁保林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士松、马春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之怀、张全顺,被上诉人梁士臣、张玉和、梁坡勋、陈全梅、梁保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增堂,被上诉人陈全梅、梁保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梁士松、马春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