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崇洋诉被告成都益品印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成都益品印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184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被告成都益品印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成都益品印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谭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