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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潘宗凡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197号被执行人:潘宗凡,男,1980年9月3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5)黄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宗凡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潘宗凡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平谷陇分理处开户的账号为622848119070244××××有存款人民币9096.8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宗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谷陇分理处账号为622848119070244××××上的存款人民币3050元至黄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账号为2363700104000××××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常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