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万克恩与王二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克恩,王二举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267号原告:万克恩,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蔡玲,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举,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万克恩与被告王二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万克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克恩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克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克恩承担。审判员 余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青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