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建利与孙进州、陈映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利,孙进州,陈映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591号之一原告:吴建利,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进州,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被告:陈映菲,女,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原告吴建利与被告孙进州、陈映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建利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财产保全费1144元,均由吴建利负担。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