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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英明申请执行孙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明,孙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孙英明,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青年路。被执行人孙玉成,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孙玉成偿还原告孙英明借款本金148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12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英明与被执行人孙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玉成名下有存款35000元,并已扣划至北票市人民法院,现因孙玉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