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随强申请执行马德信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随强,马德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金随强,又名金银强,女,回族,1972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马德信,男,回族,1969年8月4日生。金随强申请执行马德信借贷一案,本院根据金随强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