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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彭建其与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彭建其,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陈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8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6号14、15楼。法定代表人:方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北路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周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建其,男,汉族,1965年8月8日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一期二标段)项目部。负责人:陈春城,该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陈梦华,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彭建其、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华剑凯旋城城建项目项目部、陈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周 嫱代理审判员  罗晓波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