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厂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方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厂租赁站,重庆方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41号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厂租赁站被告:重庆方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厂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方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格尔木润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重庆方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所有的在青海某某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宗加乡办公楼工地上的钢管扣件顶丝等(价值345万元)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重庆方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所有的在青海某某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宗加乡办公楼工地上的钢管扣件顶丝等(价值345万元)予以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格尔木跃辉建筑器材厂租赁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