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颜志元与赵玉生、赵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志元,赵玉生,赵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91号原告:颜志元,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住依兰县。被告:赵玉生,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依兰县依兰镇。委托代理人:张剑峰,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春,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制米厂工人,住依兰县。原告颜志元与被告赵玉生、赵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颜志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志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志元负担。审判长 张风华审判员 吴 妍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庆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