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民勤县水务局与杨万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民勤县水务局,杨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621行审9号申请人:民勤县水务局,住所地:民勤县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明祥,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人:杨万元,男,生于1963年5月23日,现住民勤县。申请人民勤县水务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杨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水罚[2016]34号”对杨万元未经批准进行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民勤县水务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民勤县水务局以民水罚[2016]34号”对杨万元未经批准进行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范述全审 判 员 石逢祥代理审判员 张建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