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安军,男性,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萝北县新兴五金楼一楼八号门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炜,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萝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萝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