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王民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徐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183.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恢复立案,并向张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徐某某支付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3.5元,负担执行费20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某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现已将该执行款划拨至本院执行账户,扣除执行费203元,执行款10183.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徐某某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王民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二日书记员 戴素青